协会介绍

宿迁市门窗协会章程

2015-10-10 点击数:2907

宿迁市门窗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宿迁市门窗协会。

英文名:suqing  door  &  window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SQDW。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门窗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相关企业、用户、行业专家和知名人士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关于门窗产品的产业政策,贯彻产品技术标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努力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助政府做好门窗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管理单位,依法接受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宿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宿迁市发展大道  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会员行为规则,积极推动门窗及相关产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接受和提供门窗及相关产品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新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三)调研、收集和整理门窗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技术、质量、使用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向有关部门、用户和全体会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需要,积极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五) 向有关行业和用户推荐名、特、新、优门窗及相关产品,组织此类产品的展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限制或抵制落后和伪劣产品。

(六)接受政府和有关行业的委托,做好相关工作;反映企业的要求,传达政府的指示,协调有关事宜,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七)积极兴办相关公益事业,做好协会会讯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八)其他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协会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优先服务的权力;

(四)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在产品和有关文件上,使用本协会的标志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为活动提供方便; 

(六)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会讯投稿;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以对协会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聘任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理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的授权,可以履行上述职权的部分事务,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实体机构和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授权决定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机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由宿迁市民政局   年   月   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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